1.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要建立举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制售血液制品活动,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液(血浆)。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2.完善血站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原则上不予审批血浆(品)制售机构。要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3.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
(四)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质量,全面落实艾滋病治疗措施,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
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州及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艾滋病诊疗技术规范、制订药品管理和治疗信息管理规范,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经费和设备资源,开展医疗服务工作,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支持开展中医治疗艾滋病临床服务。县(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要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2.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要建立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网络,开展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监测,为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以及调整治疗方案、制订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各县(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各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积极开展有效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要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提高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诊断水平,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要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各县(市)要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要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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