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动迁户优惠政策
居住在城市棚户区实施改造范围内一般动迁户实施“拆一还一”政策,在45平方米以内的差额部分可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出45平方米以上部分可按市场价格计算,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三、强制拆迁政策
在核发拆迁许可、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做出行政裁决和实施强制拆迁等环节中,应严格执行限定程序。对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并拒不搬迁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司法强制拆迁。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后,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拆迁,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提前进入现场,维持拆迁秩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及时组织执行(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凡列为棚户区改造范围,通过招投标获得的标段,所建回迁房和对外销售的商品住宅、门市房一律免征土地出让金,其中属于商品房的实施先征后退政策。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供应作为工作重点。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征用的集体土地,要建立“绿色通道”,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解决。涉及农民的安置补助费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集体土地补偿部分可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费用征收优惠政策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占道费、消防审查费、定额测定费等费用。人防费、质监费、电力综合服务费按原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二)政府性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按原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其他各项经营性收费(事业性质企业管理单位、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均减半收取;
(四)凡列为棚户区范围内,通过招投标中标地段建设的回迁房和商品住宅、门市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均享受回迁房政策;
(五)对享受政策的商品房、拆迁面积低于占地可建面积50%的地块(标段),根据实际的利润空间,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棚户区公益性投资。具体情况由各县(市)棚户办酌情处理。
六、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一)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享受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