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一般动迁户优惠政策
  居住在城市棚户区实施改造范围内一般动迁户实施“拆一还一”政策,在45平方米以内的差额部分可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出45平方米以上部分可按市场价格计算,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三、强制拆迁政策
  在核发拆迁许可、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做出行政裁决和实施强制拆迁等环节中,应严格执行限定程序。对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并拒不搬迁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司法强制拆迁。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后,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拆迁,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提前进入现场,维持拆迁秩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及时组织执行(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凡列为棚户区改造范围,通过招投标获得的标段,所建回迁房和对外销售的商品住宅、门市房一律免征土地出让金,其中属于商品房的实施先征后退政策。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供应作为工作重点。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征用的集体土地,要建立“绿色通道”,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解决。涉及农民的安置补助费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集体土地补偿部分可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费用征收优惠政策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占道费、消防审查费、定额测定费等费用。人防费、质监费、电力综合服务费按原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二)政府性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按原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其他各项经营性收费(事业性质企业管理单位、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均减半收取;
  (四)凡列为棚户区范围内,通过招投标中标地段建设的回迁房和商品住宅、门市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均享受回迁房政策;
  (五)对享受政策的商品房、拆迁面积低于占地可建面积50%的地块(标段),根据实际的利润空间,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棚户区公益性投资。具体情况由各县(市)棚户办酌情处理。
  六、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一)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享受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