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州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意见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6〕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规范州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意见》业经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规范州属国有企业和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意见
(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为规范州属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为(以下简称“国有产权转让”),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代表州人民政府对州属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责,决定州属所出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后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以及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超过300万元的,应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二、州属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应向州国资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有关国有产权转让决议的文件;
(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包括转让标的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等;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一)国有产权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由董事会审议,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转让应由党委(党组)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向州国资委提出申请。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转让需事先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