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6]14号 2006年3月15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
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垂管部门)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国土资源、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五个垂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干部管理权限
从全区干部管理现状和垂管部门实际出发,将五个垂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明确如下:
1.自治区厅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处级干部
正处级干部由垂管部门党组推荐考察,提出拟任人选,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察审批;副处级干部由垂管部门党组决定任免,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2.地级市局正副局长、纪检组长(含同级非领导职务)
自治区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地级市局正副局长、纪检组长 (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由垂管部门党组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做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地税部门地级市局局长(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由自治区地税局党组推荐考察,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提出拟任人选,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察审批;副局长、纪检组长(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由自治区地税局党组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决定任免,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3.县(市、区)局正副局长、地级市局内设机构正副职(含同级非领导职务)
县(市、区)局局长由垂管部门党组征求所在地方党委意见后任免。
地级市局、县(市、区)局其他正科级干部由垂管部门党组会同地级市局党组共同推荐考察,由垂管部门党组任免。其中,国土资源部门地级市局正科级干部仍由所在市组织人事部门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