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深入用工单位搞好调研并提出强化农民工权益保障具体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不断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二十五)努力培育劳动力市场,加强农民工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改进工作方式,鼓励和支持发展劳务中介服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不断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新开办的劳务中介公司,税务部门给予免收企业所得税3年的政策扶持,同时享受劳务输出的有关优惠政策;建筑行业有资质的劳务企业也可享受相关优惠税收政策。工商部门要降低劳务公司登记注册门槛,免收相关费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就业服务市场的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六)大力发展县城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地要认真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立足地方特色产业优势,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二十七)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对教育、医疗卫生、生活服务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二十八)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