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十九)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加强农民工党员管理,支持工会建立劳务产业工会组织,依法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确保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长期务工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务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生活来源的,本人提出申请,用工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具备户籍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的,应予以办理务工地常住户口。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户籍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方便快捷、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搞好农民工户籍管理工作。
(二十一)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坚决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二)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逐步形成自治区、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网络,不断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要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执法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健全和完善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工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并尽快予以解决。
(二十三)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农民工,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直接受理。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收法律服务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