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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制定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的基本形式和衔接办法,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简化手续,方便农民工参保,并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农民工就医管理办法、回原籍治疗保险结算办法等,确保农民工享有医疗保险服务。
  (十三)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要抓紧研究制定出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市、县(区)应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和接续的办法,积极与外省区协调做好农民工流动务工期间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衔接工作。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四)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十五)保障农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坚持就近、就地平等入托、入学的原则,主动接收农民工子女入托、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城镇)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各级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十六)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采取措施,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加强对用工量大、环境条件差的用工单位的监控,督促其加强环境卫生治理,定期检查食堂卫生条件,从源头上做好疾病预防工作。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十七)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要经常做好农民工外出务工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按时发放药具,采取举办学习班、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十八)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安全卫生的监管,定期检查农民工居住场所,对安排农民工居住场所不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要责令用工单位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要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完善相关设施。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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