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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八)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劳务产业的意见》(宁党发[2005]14号)的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劳务产业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坚持因人、因地、因时制宜,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积极开展订单式、定向性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九)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提高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为职业技能教育创造条件。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就业技能。采取设立专项基金,在各类学校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可减少或免收学费等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走向社会就业。不断加强市、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努力完善配套设施。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会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实际,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社会养老保险问题。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同时,要积极探索农民工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的新路子和新办法,建立维权保障长效机制,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
  (十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积极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特别是要加快推进工伤程度较高的建筑、化工、煤炭采掘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部门要深入用工单位,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和法规,指导监督所有用人单位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督促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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