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6]68号 2006年6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在全区普遍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招投标时或核发施工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缴存到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按规定程序从工资保证金中列支,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严肃处罚,特别是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今后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06]26号)精神,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各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对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征得工会和职工的同意,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劳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后应依照劳动合同文本,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随意克扣农民工工资、侵犯农民工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建立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