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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切实加强对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凡建立木材检查站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检查站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同时,要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努力解决木材检查人员的编制和执法经费,改善木材检查监督的执法环境和条件。铁路、交通等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运输的检查,严格要求承运人依法凭证运输木材。各市、县 (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原料来源的监督检查,严禁木材经营单位或个人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对新建、扩建的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纸浆造纸、人造板等加工企业,有关部门在核准或备案时,应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原料来源的调查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要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木材行为,杜绝违法违规采伐、运输、销售和加工木材。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核心措施和加强森林科学经营的关键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高度,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负责人。要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林业法规政策是否真正落实、生态状况是否稳步改善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考核,做到责任落实,奖罚分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采伐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发生超限额采伐的,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季度对批准采伐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每半年对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局将各市、县(区)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情况纳入年度造林实绩考核,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市、县(区)及有关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实施、更新造林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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