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
我区是少林省区,森林覆盖率、人均森林面积和蓄积量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当前我区生态建设还处在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较低层次,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强化措施,认真实施森林限额采伐制度,进一步做好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限额,规范采伐管理。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年限额及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控制,不得突破。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工业原料林采用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它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以后年度使用。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坚决禁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因自然灾害、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特殊需要等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须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可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因突发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且本市、县(区)采伐限额指标不足,可申请自治区预留指标;自治区指标无法解决的,由自治区政府向国务院申请追加森林采伐限额。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依照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规定,在核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严把审批关。除农民房前屋后的个人所有零星树木外,自治区境内包括公路、铁路、水利、煤炭、城建、农垦、监狱等部门经营管理林木的采伐,全部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要严格执行分项采伐限额,不得串用、混用,尤其要加强对抚育采伐限额的管理,严禁以抚育采伐为名,加大林木采伐的出材量。
(二)实行凭证采伐,严把审批关口。根据
森林法的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个人所有零星林木外,全区各类森林资源经营主体采伐林木都要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公路、铁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自治区及设区的市所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其他部门或单位采伐林木,由自治区林业局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县属国有林场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凡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依法申请办理采伐许可手续,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必须提交有批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核定的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采伐许可证,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任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其他部门,要确定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人员专门负责林木采伐审核工作。同时,要加大对林木采伐作业的检查监督,发现不按批准的地点、范围、数量、采伐方式作业的,要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理。采伐和更新造林完成后,要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对不按作业设计施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