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6]64号 2006年5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巩固林业及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森林采伐年度限额指标,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森林质量效益的不断提高,促进我区林业又快又好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5]41号)精神,结合我区森林资源的实际,现就国家下达我区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具体分配指标
国务院批准我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56万立方米,且因我区全境列入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范围,禁止天然林采伐,限额指标全部为人工林采伐,其中:工业原料林主伐50万立方米,人工林抚育采伐2.5万立方米,更新采伐3.5万立方米。由于我区“十五”期间森林总量明显增加,各类社会主体营造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将陆续进入采伐利用期,“十一五”我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比“十五”有较大幅度增加,其中:工业原料林年采伐限额增加50万立方米,人工林抚育和更新年采伐限额增加2万立方米。
按照对森林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方针,从有利于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和加强重点区域资源保护出发,本着分区施策、采伐量低于生长量和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综合考虑各地、各有关部门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等情况,经过认真测算和核定,我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一)自治区全境内(包括公路、铁路、水利、煤炭、城建等部门和单位经营)的森林资源,其抚育、更新采伐全部纳入限额管理。(二)工业原料林主伐限额全部分解到“十五”期间营造了工业原料林的市、县(区);人工林抚育采伐限额重点用于南部山区人工落叶松纯林的抚育;人工林更新采伐限额主要用于成熟防护林、用材林中病虫、风倒、雪压木的更新清理。(三)考虑到自然灾害、重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等临时增加限额的需要,经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自治区预留人工林抚育、更新采伐总限额的15%(即 0.9万立方米)(具体分解指标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