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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延州政发〔200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6号)精神,确保全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我州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从2006年春季中小学开学起,我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将率先在全省全部免收杂费,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同时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机制。新机制建立后,全州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将有大幅度提高。各县(市)、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系统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教育工作的头等大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学习和掌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精神实质和工作要求,深刻领会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大意义,增强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通过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此次改革的重要意义、内容、政策等,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二、落实分担责任,强化资金管理
  为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省政府从省财政新增加400万元专项资金将我州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纳入免收杂费范围。此项资金要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不得占用教育经费的正常增量,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所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免收学杂费资金、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由中央、省和地方按80:12:8比例分担,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和省按5:5比例分担。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州政府决定对地方承担的8%部分由州和县(市)按6:4的比例分担,并确保州和县(市)所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县(市),州财政将扣减州里所承担的比例资金。县(市)政府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要按照改革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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