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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4、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事业单位原则上都要实行人事代理制。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事业单位及其人员承担档案保管、档案工资核定、计算工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出国政审、养老保险等项业务。建立多层次的分流人员托管制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事业单位安置未聘人员服务,做好人事代理工作,开展人事托管业务。各主管部门也要为未聘人员在系统内的流动提供服务。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凡是未聘人员都应该进入各级人事代理机构,实行人事代理。新建单位人员以及其他单位新进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制。逐步实行事业单位全员人事代理制,实现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具体按《延边州州直事业单位改革中领导干部配备问题暂行办法》(延州办发[2006]7号)、《延边州州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延州办发[2006]8号)、《延边州州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办法》(延州办发[2006]10号)、《延边州州直事业单位人员竞争上岗实施办法》(延州办发[2006]9号)、《延边州州直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办法》(延州办发[2006]11号)进行。

  (九)分配制度改革

  分配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资总额分类管理;二是搞活内部分配。

  1、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由政府宏观调控的工资总额控制办法。对财政全部支持和部分支持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管理办法。

  2、搞活内部分配。事业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可以根据分配的原则和实际情况,确定内部分配办法。财政全部支持和部分支持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及地方性补贴的前提下,对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和单位收入中按国家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政策自主确定分配办法。对工作人员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档案工资作为变动工作岗位时工资介绍和离退休时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允许事业单位将资本、技术、信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发挥分配政策的导向作用,使分配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重效益、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的分配政策。对有重大科技发明和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以实行重奖。允许事业单位高薪聘用拔尖人才,真正体现一流人才、一流报酬。对到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在待遇上给予优惠,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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