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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一)坚持实行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宏观调控计划,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并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健全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定期督促检查和通报,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二)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要制订就业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议事规则,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订政策、协调各方积极参与、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制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有关政策以及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要向社会公开再就业政策扶持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结时限。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办结。
  各县(市)统计、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和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劳动力调查,按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掌握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等动态,及时进行通报。
  (三十三)加大财政对就业工作的投入。各县(市)要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州、县(市)两级财政用于支持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规模要逐年增加,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支出,以及就业再就业师资培训、职业介绍、基础管理、劳务输出、政策宣传、专项活动补助等支出。各县(市)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以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专项活动的补助支出。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为2008年年底。意见中如有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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