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切实做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要严格审核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坚持成熟一户操作一户。企业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后,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进行指导,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并与企业共同开展面向职工的再就业指导培训,使职工了解再就业政策及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要妥善处理相关遗留问题,将需要分流安置的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再就业。
(二十九)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联动机制。通过扩大就业,逐步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
1.最大限度地发挥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再就业资金的作用,使大多数失业人员和困难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从根本上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加强失业保险金、低保金发放和再就业工作的衔接,对就业转失业人员、低保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失业到再就业的全过程,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实施跟踪服务和管理,加强转业转岗培训,提高其再就业能力。继续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清欠力度,最大限度的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作用。
2.不断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将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努力求职作为重要条件。建立统一的表(卡、册)及工作流程图,规范工作流程,实现失业保险、城市低保和再就业信息三方共享。各县(市)还可探索建立积极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扶持上述人员稳定就业。
3.建立培训-就业-社保-低保联动档案。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就业计划,每年至少提供两次以上的就业机会。劳动保障、民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从失业到再就业的全过程实施跟踪服务和管理,促进和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
(三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当地规定缴费。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或被安排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通过用人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进一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认真核对参保缴费的有关基础数据,建好台账,确保已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及时接续。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情况,及时将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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