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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八)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及时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做好中央、省州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换发《再就业优惠证》。中央、省、州所属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涉及的富余人员数量应及时通报当地县(市)劳动保障部门。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除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以外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也适用上述政策(不含税收政策)。落实各项政策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解决。
  (十九)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审核《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严禁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建设、卫生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合并使用,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四、加强就业管理和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二十)明确建立覆盖城乡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加强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培养专业化的工作人员队伍。进一步落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完善其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录用备案等管理制度,建立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将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部分行政权力下放给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全面提升其功能和地位,最终形成职责明确、功能完善、运作顺畅的州、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劳动保障服务网络。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以及高校毕业生、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及扶持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免收费政策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的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保障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对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力,统一实行现行城镇劳动力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等就业管理办法。抓好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市)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务协作,以有组织输出带动多元化输出,推动劳务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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