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产业调整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拓展就业空间。实施就业增长优先战略,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投融资、税收、技术、市场等方面大力扶持第三产业、中小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全方位拓展就业空间。
(五)继续深入开展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组建州、县(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完善创业服务,强化创业培训和师资队伍建设。巩固发展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多项扶持政策支撑、创业带动就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
(六)加强劳务输出的组织与管理,扩大外埠和境外就业。实施“走出去”就业战略,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在州、县(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加挂劳务管理站牌子,落实专人负责。鼓励和引导有资金、有技能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和创业,搞好相关服务。做大州外就业,做强境外就业,努力打造延边劳务输出品牌。
(七)通过实施县域突破战略,增强城镇就业功能。加快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创新小城镇建设机制,调整优化产业布局,鼓励农民进城创业,形成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就业集中的新型城镇。
(八)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和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重点和范围要围绕公共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公共有偿服务事业等进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岗位,要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九)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创造就业机会。积极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和小时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以及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十)积极提供政策扶持,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在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费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仍按此政策执行。各县(市)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免收税费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级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名义,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按最低标准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