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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歌舞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听证人员。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文化主管部门指定本机关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指定1至2名听证员协助工作,并指定专人为记录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相关事务。
  文化主管部门应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的姓名、身份等事项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听证地点可以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举行,也可以在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其他地点举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听证,由广东省文化厅派工作人员到拟设立场所的地区组织,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人员认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五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听证员、记录员的身份、职务;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核对其身份;
  (四)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六)宣布听证秩序;
  (七)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和依据、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八)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可以对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询问;
  (十)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总结性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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