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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
  第七条 歌舞娱乐场所位于地级以上市(城区)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位于县(市、镇)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广州、深圳等其他珠江三角洲地区可以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提高上述标准,报广东省文化厅批准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面积按照上述两款的标准核定。
  第八条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向广东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管理章程;
  (四)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没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五)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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