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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文市[2006]83号)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文化厅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歌舞娱乐场所的繁荣发展,规范歌舞娱乐场所的市场准入,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歌舞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场所。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咖啡厅、西餐厅、茶座、餐厅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场所。
  第三条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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