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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贯彻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6.认真做好总结、考核、表彰工作。今年是全国开展集中治超工作的第三年,省里将参照全国治超办制定的考核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治超工作阶段性总结考核办法,对我省三年集中治超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和考核,对在治超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形成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奖惩的运作机制,推动治超长效机制的形成。

  (二)加大依法严管力度,保持强力治超态势

  1.强化联合执法工作。各级交通和公安部门要加大路面联合执法力度,确保人员投入,坚持全国治超领导小组提出的“固定检测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原则,始终保持强力态势。在重点路段,公安交警部门要继续选派人员进驻治超检测站点与交通路政人员联合执勤。在其他站点,可采取建立联络制度的办法,必要时交警应及时出警处置。同时,公安和交通执法部门要加强流动巡查工作,加大巡查力度。

  2.依法从严查处超限超载车辆。在治超执法过程中,各地交通、公安部门要继续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要求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严格卸载并实施处罚。同时,注意保持“绿色通道”的畅通,注意严防公路“三乱”的反弹。

  3.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相应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称重检测装置,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进行检测,并结合高速公路收费站管理工作,凭检测单准许货车进入高速公路。凡经检测确定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一律禁止驶入高速公路。

  4.强化对驾驶人的监管。全面实行对超限超载运输驾驶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并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大力推进异地交通违法记分信息的转递工作,对记分超过规定的驾驶人依法予以扣留驾驶证、组织学习和考试。

  5.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要加强巡逻。对阻碍执法管理、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破坏治超站点设施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大源头监管力度,堵住超限超载渠道

  1.从车辆源头实施有效监管。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年内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底前公布的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办发30号文件精神,在车辆注册登记环节严格把关,对与《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85-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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