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体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征管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团组织等,都必须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申报义务。
(一)做好全员全额代扣代缴工作。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支付的相关信息。行政机关干部、职工工资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后,各单位应将国库支付的工资和本单位支付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奖励及时进行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应将财务以外的部门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性收入及时合并到财务部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自觉接受主管地税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地税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落实代扣代缴工作责任人。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扣缴义务人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认真履行义务。
(三)加强扣缴税款登记管理。扣缴义务人应积极支持、配合主管地税机关做好扣缴税款登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自觉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拖延和刁难。
三、地税机关要全面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服务工作
管理服务是税收管征的基础性工作,对促进税收征管、构建和谐纳税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地税机关要在进一步贯彻落实现行个人所得税各项征管办法、措施的基础上,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督促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本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按季报送同级政府。对于代扣代缴工作不重视、不落实的单位,可以一定形式进行通报批评,以此督促代扣代缴单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精心开展纳税辅导。今年是实施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年,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开展知识竞赛、开卷有奖竞答、代扣代缴单位评先评优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
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自觉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各主管地税机关要积极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培训工作,确定专(兼)职税务管理员负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开展上门辅导有关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