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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1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意见
(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 二○○六年五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部门高度重视,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认真履职,保证了我省个人所得税收入平稳较快增长。但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个人收入信息采集较难,无法全面有效监控。特别是个人的第二职业收入、无账可查的中介服务收入、境外劳务收入等难以掌握,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二是代扣代缴不到位,自行申报率低。各代扣代缴单位财务部门支付的工资单以外收入以及其他工资外收入扣缴率低,有的单位甚至连工资单上的收入也不申报。三是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差。特别是部分民营企业、个人承包经营企业等,往往采取虚列人员、化整为零的办法逃避纳税义务。四是一些政府部门之间配合还不够密切,难以形成强有力的执法合力。

  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重要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涉及千百万纳税人利益的税种,是国家重视、社会关心的税种,也是税收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所有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对此要有充分认识,高度重视,积极支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既能提高党和政府的形象,又能起到表率示范作用,促进全体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纳税意识,自觉依法纳税、依法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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