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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印发《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印发《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建字[2006]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城管(市政、公用、水务、规划)局,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

  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运营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编制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依法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投产后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并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体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区域的污水处理厂,应采用脱氮除磷工艺。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氮、磷等指标超标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五条 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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