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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要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使其享受与城镇居民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促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培训内容应根据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突出针对性,体现实用性。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实行一次性全免费技能培训鉴定和转移就业服务。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对岗位不挑不拣的被征地农民,要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安置就业。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一)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实行养老补助政策。具体指导意见,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订,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印发。各地级以上市必须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的指导意见,抓紧建立本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确保在2006年12月底前,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二)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其他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仍属农村户籍的,应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医疗保险范围,建立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对被征地农民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保障没有纳入上述社会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社会救助范围。
  五、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含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各级政府要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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