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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6]4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随着我省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其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办发〔2006〕29号文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抓出实效。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卫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二、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成为城市居民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人均耕地面积的1/3的人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经村委会、镇政府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健全就业安置和职业技能培训机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一)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建设公益性项目而征地的,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并制订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国家征用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建设经营性项目而征地的,各级政府要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可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安置对象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方式。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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