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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济南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济南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障水平,降低大病、重病患者的个人负担,市政府确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将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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