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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政府机关作风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9号)精神,确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重要性
  在全市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是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型,加快阳光政府、服务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建设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增强公务员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早准备,早部署,早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佩证样式、编号和佩戴要求
  (一)佩证样式。岗位佩证分为胸牌和桌牌2种,样式附后。
  (二)佩证编号。各单位在编制编号时,要按照由小号到大号的顺序,从“0001”号开始编制。编号以4位数为标准,不得随意更改。
  (三)佩戴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佩证上岗制度,桌牌放在办公桌醒目位置,胸牌佩在左胸前上方,在办公室及接待群众来访时均应佩带胸牌。
  佩证上岗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严格执行关于实行政务公开、转变机关作风和加强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模范遵纪守法,做到行为规范、举止端庄、文明礼貌、热情服务,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树立和维护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佩证上岗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室(厅)牵头,人事、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各级人事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级部门佩证上岗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视执行情况分别予以通报表扬或批评,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部门负责人的重要内容之一。全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佩证上岗制度,自觉佩证上岗。
  各单位要按照牌证统一规格、统一样式的要求,分别制作牌证,并以部门为单位按照四位数编号,确保佩证上岗工作的规范统一。2006年6月底前做好佩证上岗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7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级单位牌证制作单位由市资金结算中心统一联系确定。市人事局、监察局将于7月中旬对市政府各部门佩证上岗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抽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要于7月10日前将佩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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