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6]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
为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及购买程序,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我委起草了《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06〕1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
(渝文审〔2006〕11号 2006年8月14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及购买程序,根据
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对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二)人均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
(三)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