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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14.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自2006年起,驻济企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山东省名牌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10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名牌产品升级为中国名牌产品的,在原来2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80万元的奖励。
  15.支持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自2006年起,驻济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一次性给予每个10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山东省著名商标升级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在原来2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80万元的奖励。
  16.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自2006年起,驻济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的标准,经国际有关组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支持企业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支持各类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研发、申请以及实施转化。对驻济企业重大发明专利和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技术实施人给予奖励。
  18.优先保证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对经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优先获得用地。
  19.支持以高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创新型企业。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70%。
  20.放宽科技企业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涉及行政许可(专项审批)的项目外,科技企业经营范围由申请人自主选择,鼓励科技企业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21.加大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建立财政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定期评定自主创新产品并公布产品目录。对企业自主开发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目录的产品,实施政府首购政策和订购制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本市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比例。通过工程设计、预算控制、招投标等措施,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四、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
  22.鼓励争创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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