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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改进加强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管理服务。进一步做好基础管理工作,特别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四)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和鲁政发〔2006〕3号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失业保险金扩大使用范围试点工作,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积极探索。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进行规范和完善,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
  六、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就业局面
  (一)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巩固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将就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市政府已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人力资源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形势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再就业先进典型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的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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