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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进一步落实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要逐步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统计调查制度,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全面普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
  (二)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积极稳妥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四)大力培育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公益性为主,公办、民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职业中介服务网络,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自管和社会监督的境外就业三方监管机制,发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网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各类就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切实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事代理行为,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清理整顿活动。保持劳动力市场的良好秩序。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查处和坚决纠正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依法裁员等行为。
  五、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良性互动
  (一)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提高就业质量。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二)完善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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