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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按照以人为本和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面向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服务,全面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要凭相关证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介绍成功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努力提高职业培训水平。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农村科技培训中心、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等培训机构建设,全面推行面向社会各类人员的就业培训,鼓励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未能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接受技能培训。扩大技能扶贫实施范围,使更多城乡困难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管理。要积极探索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全面实施创业培训工程,把创业作为转变就业增长方式的重要措施,扩大创业培训规模,在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加挂创业指导中心,建立创业服务体系,创业资金支持体系,推进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开展街道(社区)创业服务工作,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可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纳入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鉴定机构提供免费鉴定,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要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由输出地进行就业培训,确定一批培训基地,由定点机构所在地财政落实一次性就业培训补贴;按照谁中介、谁享受的原则,由职业中介机构所在地财政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县(市)、区统筹考虑,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四、全面加强就业管理和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局势整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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