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同时,对上述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五)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注明失业人员原所在企业性质、个人身份等信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在省内统一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劳动和社会保障、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认真做好劳动力市场建设规划,积极安排资金,扩大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的规模,完善服务功能,改善服务方式,从现在起到2008年,建设一处与我市就业再就业需求相适应,功能完善、设施先进的市级综合性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基础建设的投入,建设与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需求相适应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按照建立统一、公平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实现失业人员与就业状况动态管理,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劳动力市场价格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要认真抓好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工作经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