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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积极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和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失业人员经营场地,新建或扩建集贸市场的经营摊位,按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失业人员再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在市场自主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1年内减半缴纳租金,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可因地制宜创办再就业基地,组织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社区服务项目。
  (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标准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对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按照上述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当地规定缴费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加大小额贷款担保扶持力度。按照“减低门槛、简化程序、扩大范围、提高效率”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掌握在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各县(市)、区要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降低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各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有关协作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效率。各县(市)、区也要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补充担保基金,提高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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