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特别紧急的地质灾害的短期预报和临灾预报可以先组织群众预防,再进行上报。
第五章 群测群防
第四十二条 发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地质环境群测群防监测工作是地质环境监测的重要手段。
村组、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向当地人民群众宣传地质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协助组织因地质环境破坏所影响的群众开展简易监测,落实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做好灾害性地质环境变化的临灾预报,并协助组织灾害发生前的救助、避险工作。
第四十三条 地质环境存在恶化趋势,需要进行地质环境监测的,应当实施群测群防监测。
实施专业监测的同时,应当辅以群测群防监测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地质环境群测群防主要工作内容:
(一)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坚持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三查”制度;
(二)以巡查、宏观观测和简易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测,定性分析地质环境发展趋势;
(三)建立健全监测档案,做好信息报告和资料汇总和报送工作。
第四十五条 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应当定期对负责的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简易分析监测数据,发现地质环境变化加剧及时上报,情况特别危急时可发布险情信息并组织自救工作,并做好地质环境监测标志、设施的保护。
第四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监测站和乡镇监测员应当做好地质环境群测群防监测的技术指导,帮助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掌握地质环境监测基本知识,指导基层组织设立群测群防简易监测点。
第四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的巡查、检查,对于检查中新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各地质环境监测的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测人员工作,参与到群测群防监测工作中。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质环境监测、评价、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