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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定期提供地质环境监测公报与预报技术资料;

  (五)组织编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

  (六)参与地质环境应急调查处置;

  (七)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监测站应搞好监测队伍的建设。监测站的人员构成应以技术人员为主。其中区县(自治县、市)监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环境地质、测量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应配有业务管理、数据资料应用研究、信息系统及预测预报等专门技术人员。

第三章 监测网络和监测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建设、移民、交通、铁路、市政、水利、人防、安监、经济、气象、水文等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地质环境监测网。监测网的建立,要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各有侧重、分部门实施的原则。

  监测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实现信息和成果共享。

  第二十二条 地质环境监测网主要分为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地下水、地质遗迹四类。

  第二十三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一级地质灾害监测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二级地质灾害监测点,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三级地质灾害监测点。

  第二十四条 地下水水源地根据供水能力划分为重要水源地和一般水源地。满足大型工矿企业生产用水或10万人以上生活用水水源地为重要水源地,满足中型工矿企业生产用水或1万-10万人生活用水水源地为一般水源地。

  地下水重要水源地设立一级地下水监测点,一般水源地设立二级地下水监测点,其余水源地设立三级地下水监测点。

  第二十五条 国有大型矿山开采企业设立一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点,其余矿山开采企业设立二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点,已合法关闭的矿山企业设立三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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