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企业或者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第六十九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仲裁文书留给受送达人,即视为送达。
第七十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 归档
第七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结案后,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者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卷宗材料必须是复印、铅印、油印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者复写。
第七十三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立案审批表、申诉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谈话笔录、开庭通知、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结案审批表等。
副卷包括:调查提纲、阅卷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上级批示、各种会议笔录、底稿等。
第七十四条 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阅仲裁正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凭证件可以就地查阅仲裁正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