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当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立案审批表》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受理申请通知书,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第三人,并向被申请人、第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当事人死亡的,可由其继承人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请;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
(一)申请、答辩、反请求和变更请求;
(二)委托律师和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
(三)申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仲裁员回避;
(四)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五)申请执行;
(六)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
当事人的义务:
(一)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
(二)如实陈述案情和提供证据;
(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
(四)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最多不能超过3人。
第二十九条 对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土地承包纠纷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当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三十条 为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或者为避免损失,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由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先行裁决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