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06〕3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日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第三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申请仲裁。
第四条 受理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五)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七)其他依法应予受理的纠纷。
第五条 下列纠纷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一方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土地权属争议;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四)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无利害关系的;
(五)无明确被申请人的;
(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七)依法不应当受理的其他纠纷。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