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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发(1997)13号)


各部、委、办、局,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决定,现对本市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二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的生活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月补助标准由175元提高到183元,未满上述年龄的,每月补助标准提高6元。但每月最高补助全额不得超过146元。

  二、夫妇双方原均是本市全民单位精简退职回乡现均在农村的老职工,已对其中一方改按连续工龄计发生活费的,每月发给生活补贴标准由185元提高到195元,另一方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按本人原标准工资全额计发生活费的,每月发给生活补贴标准由191元提高到2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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