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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渔业资金补助标准。对符合渔业资金补助条件的,给予农户一次性补助:

  (一)新建养鱼池塘每亩补助1000元;

  (二)新建流水养殖鱼池每平方米补助30元;

  (三)新建工厂化养殖鱼池每平方米补助100元;

  (四)新建工程化养鱼稻田每亩补助200元。

  第六条 农户申请渔业资金补助应向所在区县(市)农业(渔业)局提交下列材料,需要保密的由农户注明:

  (一)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申报表(见附表);

  (二)渔业规模化养殖设施建成证明材料。

  第七条 渔业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持渔业规模养殖设施建成证明材料向区县(市)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申请,按要求填写《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申报表》。

  (二)区县(市)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农户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和现场建设情况进行初审,经审核、签字、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监章,再报送市农业局。

  (三)市农业局对各区县(市)申报的《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申报表》进行综合汇总、抽查复审,汇总全市渔业资金补助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查后,由市财政局在每年5月或11月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 渔业规模化养殖验收办法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区县(市)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渔业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补助资金发挥应有效益,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检查。凡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或采取欺诈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必须及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后建成达标的养殖农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解释。

  附表
  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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