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渔业资金补助标准。对符合渔业资金补助条件的,给予农户一次性补助:
(一)新建养鱼池塘每亩补助1000元;
(二)新建流水养殖鱼池每平方米补助30元;
(三)新建工厂化养殖鱼池每平方米补助100元;
(四)新建工程化养鱼稻田每亩补助200元。
第六条 农户申请渔业资金补助应向所在区县(市)农业(渔业)局提交下列材料,需要保密的由农户注明:
(一)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申报表(见附表);
(二)渔业规模化养殖设施建成证明材料。
第七条 渔业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持渔业规模养殖设施建成证明材料向区县(市)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申请,按要求填写《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申报表》。
(二)区县(市)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农户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和现场建设情况进行初审,经审核、签字、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监章,再报送市农业局。
(三)市农业局对各区县(市)申报的《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申报表》进行综合汇总、抽查复审,汇总全市渔业资金补助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查后,由市财政局在每年5月或11月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 渔业规模化养殖验收办法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区县(市)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渔业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补助资金发挥应有效益,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检查。凡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或采取欺诈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必须及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后建成达标的养殖农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解释。
附表
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