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充分调动渔业养殖户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渔业养殖规模化,调整水产养殖结构,提高水产品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安全的水产品,根据农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共同研究,制订了《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局
二00六年八月八日
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渔业养殖户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渔业养殖规模化,调整水产养殖结构,提高水产品质量,根据农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渔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从事渔业养殖的生产单位,包括水产养殖的农(渔)民、水产养殖业主、基层渔业技术推广机构、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第三条 渔业资金补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农户自愿。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农户自愿实施渔业规模化养殖。
(二)民办公助。渔业规模化养殖由农户自主投入自行建设,渔业资金适当补助。
(三)先建后补。渔业规模化养殖由农户自行建设,经市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抽查验收、汇总,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条 申请渔业资金补助条件。
(一)养殖规模达到以下规定标准:
1、池塘养殖达到50亩以上;
2、流水养殖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3、工厂化养殖达到700平方米以上;
4、工程化稻田养殖达到100亩以上。
(二)养鱼品种、设施、技术等达到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
(三)渔业规模化养殖应符合当地渔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