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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牧业规模养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3、奶牛:单个农户存栏10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存栏奶牛50头以上。

  (二)畜牧养殖符合畜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牧良种、圈舍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等达到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规定要求。

  第五条 畜牧资金补助标准。对符合畜牧资金补助条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农户一次性补助:

  (一)生猪每头补贴20元;

  (二)肉牛每头补贴300元;

  (三)奶牛每头补贴500元。

  第六条 农户申请畜牧资金补助应向所在区县(市)农业(畜牧)局(中心)提交下列材料,需要保密的由农户注明:

  (一)重庆市畜牧业规模养殖补助申报表(见附表);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建成证明材料。

  第七条 畜牧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持规模养殖场(小区)建成证明材料向区县(市)级农业(畜牧)局(中心)申请,按要求填写《重庆市畜牧业规模养殖补助申报表》。

  (二)区县(市)级农业(畜牧)局(中心)组织对农户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和现场建设情况进行初审,经审核、签字、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签章,再报送市农业局。

  (三)市农业局对各区县(市)申报的《重庆市畜牧业规模养殖补助申报表》进行综合汇总、抽查复审,汇总全市畜牧资金补助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查后,由市财政局在每年5月或11月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 畜牧规模养殖建设及验收标准,含畜牧良种、圈舍建设、粪污基础设施、验收办法等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区县(市)级农业(畜牧)局(中心)和财政局应当加强畜牧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补助资金发挥应有效益,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检查。凡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或采取欺诈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必须及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后建成达标的养殖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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