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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工作职责

  (一)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应按照“全面实施网格化劳动保障监察”的要求,对辖区内单位实施动态监控,及时采集和维护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协助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劳动监察部门对社区内用人单位实施日常劳动监督,开展劳动监察和专项检查;接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发现相关线索及时上报给区县劳动监察机构等。

  (二)社会保险协管员应负责管理在街道、乡镇居住的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掌握本社区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和领取情况,对有特殊困难领取养老金不方便的人员进行动态跟踪,并组织相关服务;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加强对退休人员信息的动态管理;受理各类人员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催缴等相关业务工作;协助开展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申领丧葬补助费或抚恤金;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核查;协助开展受理社会保险政策和个人社会保险待遇的咨询、查询;为社区居民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等。

  (三)就业援助员应通过各种形式对社区居民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在本辖区内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摸底,掌握失业、协保、无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等四类人员的总数及具体状况;当社区居民反映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劳动者提供维权服务;指导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相关认定手续,帮助其实现就业,多渠道收集用工信息,提供给社区的失业、协保人员,并做好跟踪指导服务等。

  四、人员招聘和培训

  (一)招聘工作由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实施。招聘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特别优先录用就业特困人员和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经考核录取后,由各服务社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二)劳动保障协管员上岗前培训由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统一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教材和师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的管理

  (一)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的整体建设,确定协管员聘用条件、工作职责,建立协管员信息管理库,制定协管员岗位资格标准和业务培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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