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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五、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监督机制
  16.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明晰市、县、乡三级的行政执法责任,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在继续完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文化领域综合执法的同时,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许可工作。行政机关下设多个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应当合并组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加快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及公告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制度。
  17.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开展执法活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严格行政行为的程序,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
  18.完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接受执法检查和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依法报送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按时答辩、出庭应诉,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倡导并逐步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监察机关要切实贯彻《行政监察法》,加强廉政监察,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审计机关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宁波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预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9.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力度,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业务轮训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要求配备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增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透明度和便民性,实行案件流程管理,严格案件审理期限,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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