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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11.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政府管理的公开、便民、规范、廉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严格执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24号)的各项规定,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载体,畅通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方法和途径,方便人民群众行使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逐步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为公众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12.创新社会公共事业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深化教育、文化体制改革,推进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探索构建新型社会福利体系。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推行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
  四、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保障
  13.按照立法决策和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编制立法计划。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加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涉外经济、新农村建设、城市建设和管理自主创新、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劳动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科教文卫、社会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统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与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调整和规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14.健全立法机制、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方法,拓宽法规和规章草案的起草途径,尝试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等不同主体相结合的起草模式,扩大立法的社会参与程度。除了书面、报刊以及网上征求意见以外,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立法草案,应当采取立法听证、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扩大公民了解立法、参与立法、监督立法的途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15.健全立法后工作机制,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异议、修改、废止、清理和备案制度。逐步推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程序作出处理和答复。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对本年度发布和现行执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汇编。严格执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119号),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依法报送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严格审查。通过审查的文件目录,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布;未通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发文单位应及时修改重新报备,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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