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认真执行《
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3号),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积极探索公益性职能的实现形式,对于市场和中介组织能够提供的,要通过招标、政府采购的形式解决。
8.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依法理顺市、县、乡三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对乡镇政府内设机构实行综合设置,从严核定和控制人员编制。强化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快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着力提高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三、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9.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促进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发展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落实社会管理的各项职责,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执法力度,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创新公共服务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认真落实《
信访条例》,积极探索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机制,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10.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向社会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健全对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三重一大”保廉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5〕42号)等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