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
(四)当年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下旬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三)全市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当年各类建设用地、造田造地、年末耕地增减,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及时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考核时要对其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
六、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区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涉嫌违纪的,由市监察局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七、考核实行一级考一级,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八、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慈溪经济开发区列入市级考核对象。
附件1:2005年末宁波市耕地保有量情况表